1.行为主体
(1)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3)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时,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方式
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
1.行为表现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点如下
(1)行为主体是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包括提供互联网平台(如交易平台、信息平台、社交平台等)的经营者和利用他人的互联网平台提供产品(实体商品、信息产品、投资产品和服务产品等)的经营者。
(2)行为对象是与行为人在网络上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3)行为特征是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行妨碍或破坏。其手段技术性、商业性,或是二者结合。这些手段有可能构成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或者诋毁商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