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5.混淆行为的三要素:主体是市场中的经营者;客观上有“混”的动作和行为;后果上有“淆”的后果。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2.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入账。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接受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
1.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虚假繁荣、虚假荣誉、刷评价、刷单等行为都认定为虚假宣传。
1.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可以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如自主研发或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属于正当手段。
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不需要实用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第三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①第三人明知或应知;②手段不限,包括获取、使用、披露,均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直接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获取;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