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为自然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不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2.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若投资人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资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种事务管理方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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