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现金价值——30日除斥期间、2年最长保护期、主观善意情形下行使(即保险人知情的,没有解除权)。
2.年龄不真实但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
导致少交保险费的,补缴或少付保险金;导致多交保险费的,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注意】成年精神病人不入死亡险。
例外:(1)父母可为其未成年子女(18岁)投保死亡险:无需同意,无需认可金额,但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合同无效,除非父母同意。
(1)死亡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认可保险金额,否则无效。法院应主动审查。【注意】书面、口头同意均可,可以事后追认。
(2)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3)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中止后,保险合同处于暂时失效的状态,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赔。
(1)保险人主动:效力中止后2年内,达成协议,且补交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恢复。
(2)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可保证明+补保费,保险人不得拒绝复效;保险人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则视为同意复效;
(3)复效时间为交钱之日: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4)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