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的禁止和限定性规定」
6.发起人、董监高的禁售期规则
(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章程可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总结】
(1)内幕交易:禁买卖;禁推荐;禁泄露。
(2)操纵市场手段:联合;连续;通谋;自买自卖;反向交易。
(3)传播虚假信息:掌握“编造、传播”。
(4)欺诈客户:掌握“客户”两字即可判断。
|「证券上市」
股票只有股份制企业才可发行,有限公司可发行债券,但不可以发行股票。
1.股票上市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股权分散);(4)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债券上市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上市
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注意】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此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直接终止上市。
4.信息公开
(1)上市时: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公告股票(债券)上市的有关文件、股票获准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名单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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