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伪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2)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3)伪造人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的刑事责任和赔偿的民事责任。
(1)被变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2)变造票据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答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
(1)有涂销权者的涂销:故意涂销的,相当于票据更改;非故意涂销的,相当于意外,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2)无涂销权者所为涂销行为,属于变造或伪造行为,按相应规则处理。
【注意】票据的更改、涂销是有权利人做的,票据的伪造、变造是无权利人做的。
票据金额更改;票面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票据超过时效期间;出票时支付附条件;票据收款人更改;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对人的抗辩(主观抗辩、相对抗辩)」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债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持票人以盗窃、胁迫、欺诈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
4.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5.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注意】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的一种临时补教措施,只有3天的有效期。票据挂失后依然可背书转让(公示催告后不可以),可善意取得,不影响流通。
2.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
(1)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2)公式催告效果:启动后背书无效,不构成善意取得;公示催告期间,法院会让银行不付款。
(3)已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则丧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普通诉讼程序
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前,可提供担保请求付款。被拒时可起诉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