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执行」
1.债务人或管理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
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组内表决: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债权2/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即为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生效。
【注意】重整计划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期间终止+执行重整计划)
(1)债务人负责执行;(2)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
|「和解的申请与执行」
1.只有债务人可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直接申请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申请。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权利。
3.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不分组;(2)和解协议通过:人数过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3)和解协议要由法院裁定认可。
4.和解协议的效力
(1)对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3)对于保证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