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方案。【注意】债权人会议不可直接更换,由法院决定。
(1)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职工代表、工会的代表参加。
(2)分类: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限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注意】有限表决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
(3)表决规则:①一般事项,出席+过半数+债权份额二分之一(无担保);②特殊事项(通过重整计划(分组)和通过和解协议),出席+过半数+三分之二(无担保)。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9人,其中有1个员工+选出来的债权人代表。
4.债权人会议可委托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特定职权,包括: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注意】不能概括性授权,委托行使所有职权。
※5.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比例应全体成员过半数,对决议不同意见的,应会议记录载明。债权人委员会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接受法院的指导。
召开、表决程序违法;内容违法;决议超出会议的职权范围。法院可裁定撤销全部或部分,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7.决议形式,可现场,可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
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参与表决,否则不参与。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专门适用于重整的原因)
(2)间接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例外:担保物权减损);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例外:符合约定条件);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转股禁止。
2.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此担保无论重整是否成功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