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债权合法有效。
1.现实求偿权:已替债务人还债,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
2.将来求偿权:未替债务人还债,可以申报求偿部分。
(1)待定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3)连带债务中,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和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4)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职工债权,无需申报,优先受偿。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无效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取回权;罚金、罚款、违约金;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3.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迟延利息不作为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的时限,自法院公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超过期限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已分配的,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1.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等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2.管理人认为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或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须先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4.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截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5.债权异议:(1)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2)无法释然(对管理人的解释调整不服或管理人不解释或调整)→起诉确认债权;(3)无法释然+受理前有仲裁条款或协议→仲裁确认债权。
6.债权异议诉讼当事人:(1)对谁异议,谁是被告;(2)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有异议的,债务人为被告;(3)同一笔债权多个异议人,申请者为原告,其余异议人为共同原告。
3.一般保证人破产,不享受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在此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需提存,待保证责任确定后按清偿比例分配。
4.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在债务人、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分别受偿,但受偿额不能超出债权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