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破产受理前6个月+清偿当时具备破产原因,提前清偿或清偿已经到期债务:可撤销;恶意形成的互负债权债务:不得抵销。
(1)抵押物价值≥债权额的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不可撤销。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到期+司法程序: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有效。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维系生命必须的:水电费、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有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可追回。非正常收入是指: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注意】绩效奖金和高于平均工资的工资:普通债权;平均工资以内的工资:职工工资顺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1.前提:互有债权债务。债权人需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抵销的主张。
2.未到期债权、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债权、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债权均可抵销。
3.只能由债权人提出,但是抵销是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4.不可抵销情况:(1)股东欠企业的出资额与债务人欠股东之债;(2)受理破产后,债权买卖形成的互有债权债务;(3)恶意形成:破产前1年内+明知,突击形成互负债权债务。
1.对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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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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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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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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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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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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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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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本身耗费的成本。每个破产案件均会产生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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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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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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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职务致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会产生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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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破产案件都会产生共益债务。【注意】重整期间的借款债务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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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债务人财产小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先还破产费用;
②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破产费用:每一项破产费用按比例清偿;
③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共益债务:每一项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注意】先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职工优于普通债权;董监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受理前未支付的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4.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5.受理后,经通过或许可,债务人可借款。借款的债权人按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优先于有担保债权清偿。
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如果在破产受理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清偿顺序按照: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都登记,按照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