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清算人
可申请清算。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7日内提异议——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受理」
1.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3.对管理人为给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不当履行不免责)。
4.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1)管理人的选择权:对于已经开始但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①催告权。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没有表态的,相对人有权催告,催告后30日内,管理人不答复的,推定解除合同。
②担保要求权。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待履行合同不同处理后的对方权利保护
①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或合同被推定解除的,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确认为破产债权,对方可向管理人申报;②继续履行合同的,因此带来的合同义务,对方可以主张共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