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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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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
权力机关,非常设机关,全体股东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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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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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程序 |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 |
通知程序 |
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召开30日前公告。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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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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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 |
常设机关,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
常设机关,必设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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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
3-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
5-19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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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
职权 |
业务执行权,经营决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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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程序 |
一人一票,其余由章程规定 |
一人一票。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1.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2.职工董事:国有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
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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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 |
常设机关,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 |
常设机关,必设机关 |
组成任期 |
不少于3人,多数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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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监督权 |
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不少于5人。
2.有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议,股份公司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