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财产权
①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②股份转让权;③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利);④优先认购新股权 (新);⑤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剩)。
2.股东的管理参与权
①股东会临时召集权或自行召集权;②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③知情权;④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⑤公司重整申请权。
3.股东的救济权
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1.不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1元也可以注册。
【注意】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有法律特殊规定情形(银行、证券公司),公司成立时,全部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必须法定验资(注册资本=实缴实收)。
2.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中载入或登记。注册资本的生效及变化(增减资)以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
|「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对于股东的实缴出资及出资期限均由股东自治。但股东仍需要按照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依认缴文件的规定实际缴付出资,仍需要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注意】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即使未完成实缴出资也不影响公司成立和股东资格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