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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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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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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必须到庭的原告和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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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可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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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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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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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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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2.法院对回避的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条件:起诉前+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导致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伤害+依申请启动+应当提供担保。
(2)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3)对申请的处理: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执行。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逾期未起诉,则解除保全措施。
2.诉中保全(诉中行为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条件:诉讼中+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伤害+依申请或依职权+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3.执行前的保全:申请人应当在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执行,则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审程序」
1.立案审查期间:①普通民事案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②第三人撤销之诉为30日;③执行异议之诉为15日。
2.答辩期:15日。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为30日。
3.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简易程序不超过15天,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超过7天。
4.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6个月,可延长。
5.简易程序的审限:3个月,双方自愿可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6.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7.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