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的主体:当事人。【注意】诉的主体≠诉讼主体,法院是诉讼主体,但不是诉的主体。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即一种实体法律关系。区分下列三个概念:
(1)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汽车。【注意】不是诉的必备要素。
(2)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放弃、变更、追加或撤回诉讼请求。
【注意】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变,而诉讼标的是不可变,一旦改变就是新诉。一个案件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可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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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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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之诉可以请求强制执行。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可以竞合,一个诉既有确认请求,又有给付请求,这也只是一个诉,属于给付之诉。
2.诉的分类仅适用于诉讼案件,特别程序、非诉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问题;
3.诉的分类仅以原告主张为判断标准,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干扰信息。;
5.消极确认之诉确认的关系自始不存在;变更之诉变更的关系曾经存在过。
6.一个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原告请求对其中之一进行变更即是请求对该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
区分方法:找到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假设没有原告起诉被告,那么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①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够单独起诉——独立的诉,反诉;②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不能单独起诉——不是独立的诉,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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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同时抵销、吞并原告提起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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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主体同一性)。
2.牵连关系(三选一即可):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基于相同事实。
(2)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合并审理。
(3)再审: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②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④当事人提出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4.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对其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