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但权利平等不等于权利相同;法官中立,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外国主体(包括无国籍人)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3.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国主体的民事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外国主体的民诉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注意】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平等原则适用所有的民事诉讼。
【注意】平等适用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同等、对等适用的是中国人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关系。
1.贯穿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
2.不适用调解: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允许执行和解)、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不公开: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
1.主体:当事人。【注意】证人、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没有辩论权。
3.范围: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事实问题、法律问题。
4.阶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一审、二审、再审,但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注意】执行程序和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提交起诉状、答辩状是一种行使辩论权的表现;辩论原则≠法庭辩论环节。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可申请再审:(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辩论结果对法院裁判构成约束力,非经辩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即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范围裁判:(1)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不得主动调查。(2)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法院不得据以裁判。(3)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认定。(4)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认定。(5)法院对证据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1.处分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处分的对象:实体和诉讼权利。【注意】处分原则贯穿民诉整个阶段,包括执行阶段。
3.处分权的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即处分权要受到审判权的制约。
(1)处分原则对应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2)处分原则针对的是权利,在诉讼中主要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而辩论原则主要针对事实和证据层面。所以,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3)违反处分原则的常见情形:法院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4)违反辩论原则的常见情形:将未经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