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4.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7.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8.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注意】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时,遗嘱继承人是有独三。
9.无民、限民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限民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遗单位为共同被告。
11.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2.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1)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的,以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注意】一般保证中不能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连带保证中则完全按照债权人的起诉确定。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同意。其他与实体有关的(调解、反诉、上诉)不用同意;
【注意】诉讼代表人不是必须到庭,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需其他被代表人同意。
2.诉讼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的,法院不能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可按照原告不到庭处理。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申请更换代表人,经法院审查同意可更换。
3.诉讼代表人的人数:2-5人,委托代理人:1-2人。
1.起诉时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
2.共同诉讼形式: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的确定方式:(1)全体当事人推选或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2)选不出:①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②普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自己另行起诉。
1.起诉时的人数不确定。2.共同诉讼形式: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的确定方式:①推选代表人;②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③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注意】不同意法院指定人选,可以另行起诉。
1.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2.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3.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