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若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2.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民事纠纷,村民委员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3.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4.无民或限民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1)过错推定责任:通常侵权人作被告(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尽到管理职责)。
(2)一般过错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
(3)补充责任:第三人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1)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作为被告。(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作为被告。(3)第三人和管理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侵权,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诉讼中止等特殊情形可独立适用;裁判结果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2.特征:(1)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①诉讼标的为2个以上;②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多个独立可分的标的。(2)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原告同意,合并审理。(4)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1.特征:(1)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本质为一个诉讼)典型的如赡养、继承、合伙、共有、连带、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2)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1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人生效。
3.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的,法院应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由,裁定驳回;有理由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注意】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连带保证人。
(1)应追加的原告:明示放弃权利的,可不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示放弃的,应追加,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审判和依法作出判决。应追加的被告:若不参加诉讼,拘传或缺席判决。
(2)当事人一审未参加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必要共同诉讼VS普通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