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注意】对其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不适用简易程序,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
例外:(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起诉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准许;(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注意】对第三人的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但:①第三人提出确权要求才裁判,否则不予作出确权裁判;②只限于确权,不包括给付的请求。
8.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裁定再审二者目的相同,并且再审是基于司法公权的纠错,所以再审优先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故二者只能择一进行,不能并存。
2.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或者三撤并入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例外】中止再审、先审三撤:仅仅在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裁定中止再审程序。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1.可以先提三撤,后提执行异议:①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②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③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驳回执行异议后,不能三撤,只能再审:①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②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