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有独三与共同原告、无独三与共同被告」
1.找出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1)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2)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第三人撒销之诉是以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一个新的诉,其诉讼请求是撤销、改变原裁判,即撤销、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注意】并非所有的案外人都能启动三撤,仅限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原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与原案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3.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5.时间条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不变期间)。
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该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被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原审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共同被告。
2.管辖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即一审生效向一审提,二审向二审。【总结】谁作出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谁负责管辖三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