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类型: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公益诉讼;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此之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2)质证方式:在庭审中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进行说明。
(1)类型:①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申请的方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4)质证方式: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1.质证的主体: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内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3.不需要质证的证据:(1)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需质证。
4.质证的对象:(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
5.质证原则上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质证。
6.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非法证据排除: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