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不可变期间: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变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3)保全中的期间。紧急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的期间:48小时;诉前保全后的起诉期限:30日
(5)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1年
(6)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6个月
(7)未参加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
2.法定可变期间:经法律确定后,一般不得改变,但特殊事由,可依法改变。
比如: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一审、二审程序的审限、简易程序的审限。
【注意】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争议、庭外和解。
3.指定期间: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情况,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间,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1.计算单位: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在途时间、邮寄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3.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1.境内无住所的当事人,被告提交答辩状、上诉期、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均为30日,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注意】申请延长期限没有强调法定事由;期满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