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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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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可以选择申请撒诉;或选择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将之转化为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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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不公开原则: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5.调解的积极范围:(1)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判;(2)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①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②劳务合同纠纷;③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④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⑤合伙协议纠纷;⑥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6.调解的消极范围:(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调解。【注意】破产程序中的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可以调解;(2)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7. 总结: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可以调解,其他程序(执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不能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