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主体: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如旁听人员、阻挠取证的人。
2.行为表现: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前者如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后者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员拒绝协助法院开展工作等。
4.时间:一般在诉讼过程中(从起诉开始一直到执行终结后6个月)。特殊情形:在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5.结果: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4.故意串通,非法勾结,利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骗取文书,侵害他人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1.适用对象: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和离婚案件的被告(包括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原告;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
【注意】无民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法院可拘传其到庭。
2.程序:法院院长批准+2次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总结:原告或被告+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院长批准+据传票。
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
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主动退出法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强制其退出法庭。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1.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拘留措施,而后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在采取拘留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2.当事人罚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同时,对于被拘留人在拘留后承认并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罚款和拘留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拘留:15日以下。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 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4.总结:院长批准+决定书(上一级复议)+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100万元+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