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达: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向原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2.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答辩必须提交答辩状,不允许口头答辩。
(2)普通程序≥15日,二审≥10日,简易程序≤15日,小额诉讼≤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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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提异议,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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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
5.追加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6.诉讼转非诉的条件: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转为督促程序审理。【注意】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7.庭前调解:开庭前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