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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期:调解和好及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孕产妇特别保护+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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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非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当事人的有: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死亡人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益诉讼的原告。
【注意】被告明确≠被告正确/适格;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只要求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正确,被告不正确也应该受理,受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起诉状的内容:书面为原则,允许口头起诉。内容为:①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增加了原告联系方式。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④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1)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2)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但又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一律应当登记立案。
(3)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且不予受理的裁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允许口头作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
【总结】可以上诉的裁定有:①不予受理裁定;②驳回起诉裁定;③管辖权异议裁定;④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受诉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和排他管辖权;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时效中断;法院的审限开始计算,一审普通程序审限:6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诉讼;(2)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1)法院已实体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3)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受理。例外:二审中或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起诉。
(1)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或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应受理;
(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5)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处理。
法院应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