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条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注意】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1)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2)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在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度审理);(3)知识产权纠纷;(4)涉外民事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口诀】贱人才知道,涉外无小额。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1.法院告知义务:应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2.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更短:举证期限法院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也可以,但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情况下确定,但不得超过15日。
3.审级制度的特殊性: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包括实体判决、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均不得上诉,为一审终审。
(1)认为裁判结果违法而申请再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认为程序适用错误而申请再审: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5.裁判文书内容更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可以省略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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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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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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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限: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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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3+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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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组织
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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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式合议制or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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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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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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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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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式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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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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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单一式合议制or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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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单一式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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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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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单一式合议制;其他五种独任制;重大、疑难:单一式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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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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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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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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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单一式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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