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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首次开庭前,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并经法院同意的案件(相当于把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当事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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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注意】监禁时可以简易程序。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注意】代表人诉讼的前提就是共同诉讼,人数众多,所以代表人诉讼不能简易程序。
5.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6.其他: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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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开庭审理;2.保障当事人陈述的权利;3.告知当事人回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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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能依职权)。
(2)转换条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只能依申请+同意)。时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前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1.起诉和答辩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法院予以准确记录。
2.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开庭方式灵活: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1)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注意】未确认收到开庭通知,不得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2)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
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5.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且必须开庭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注意】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制审理,没有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是独任制的例外,不是简易程序的例外。
6.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间灵活:可以没有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间;当事人约定或法院指定,不得超过15日。
7.审限很短:立案之日起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3+X≤6。
8.裁判文书简化: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中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可以简化的情形: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2)不能因为简易程序而省略的内容:公开审判原则;告知回避权利;必须有书记员,不能由审判员自审自记;裁判文书必须加盖法院印章,不能盖法庭的章;尤其注意庭审笔录不能简化。
9. 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但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1.当事人可当庭要求法院邮寄送达判决书。法院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
1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