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组织:①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③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1)特定性: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补充性:在没有法定主体或法定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3)检察院除了提起公益诉讼外,还可以支持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支持起诉方式: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
1.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要求原告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4.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起诉时仅要求初步证据,非充足证据);
【注意】与一般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相比,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减少了对原告适格的要求,增加了损害初步证据的要求。
1.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管辖权转移: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1)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2.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