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有限审查」
1.仅限于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
2.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上诉案件的调解」
1.二审的调解结案:一律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遗漏诉讼请求;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注意】针对③,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3.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注意】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4.【总结】一审漏人或漏判时,调解先行,调解不成的,只能发回重审,不允许合意放弃审级利益。
|「二审和解结案方式」
1.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2.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应予准许。
|「上诉的撤回」
1.上诉撤回的条件
(1)主体:提起上诉的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无权申请撤回上诉。
(2)时间:二审判决宣告前;(3)二审法院同意。
2.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
(1)准许撤回上诉:书面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口头裁定。
(2)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不同时间撤回上诉对一审裁判的效力影响也不同
(1)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上诉期满后的二审过程中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