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权人
|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书面申请
|
管辖法院
|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应当受理。
|
后顺位的可以先申请
|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文书形式
|
裁定书
|
|
独任制为原则;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
|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争议;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
|
|
法院审査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
|
|
|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
|
|
|
|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法院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