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程序」
其他问题民法背诵版里已经提及,此处不再重复。
1.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2.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3.作出判决。
(1)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判决。
(2)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注意】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宣告失踪的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4.判决宣告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争讼性,即普通程序审理):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财产代管人向法院请求变更(非讼性,则采用非讼程序审理):代管人的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2.在公告期间内或公告期满至判决前,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自然死亡或还活着,或被申请人已出现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反之,公告期间届满,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3.判决作出之日,被申请人的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判决确认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其死亡日期。宣告死亡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宣告的公民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对有关事实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
|「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1.必须由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近亲属行使申请权优先。
2.申请的事由:精神病人有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1.选定代理人:由申请人以外的近亲属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注意】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2.对被申请认定无民或限民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了医学鉴定的,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3.判决:(1)有事实依据,判决认定其为无民、限民;(2)没有事实依据,应判决驳回。
4.公民被认定为无民或限民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判决没有溯及力。
1.根据被认定为无民、限民的人或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民、限民原因已消除的,应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如另一公民正在进行另一案件的诉讼,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公民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该公民无民或限民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中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