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关系;不需要开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与质证;只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书面审查,并实行一审终审。
1.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2.适用于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中级以上的法院不能适用。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对不在我国境内和下落不明的人不能签发支付令。【注意】可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1.不需要开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与质证,只由审判员一人书面审查,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2.从接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在5日内审查结束,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通知不予受理。受理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
(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4)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注意】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①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②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③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④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数额不确定的。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依支付令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