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而申请人在1个月的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注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申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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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公告(不少于30天),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法院所作判决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生效,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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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适用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涉外为3个月。调解书、支付令、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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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的一审审限,是指从立案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是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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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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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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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应当进行诉前公告(不少于30天),公告期满,没有其他机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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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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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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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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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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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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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之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2)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后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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