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形:(1)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2)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的条件:(1)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且(2)执行根据被撤销,且(3)依据新的法律文书执行。
3.执行回转的方式: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1.适用条件:①被申请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法人;②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债权;③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④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依据,起诉后尚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⑤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已经转化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注意】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财产分配方案制作:参与分配开始后,执行法院应当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3.财产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若债权人对法院制订的方案有异议,可以15日内对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若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反对书面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在15日内起诉反对人。若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反对异议的,就按照异议人提出的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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