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和解的形式:(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2)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注意】执行中不允许调解,也不允许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执行和解的效力:
(1)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原则上裁定中止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裁定执行终结。
(3)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4)执行和解不能撤销法院原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5)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注意】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的,需要特别授权。
3.可恢复、可起诉。
(1)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2)如果当事人是部分不履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恢复执行时,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法院不再执行。
(3)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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