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开始,发生于两种情况:一是权利人申请;二是审判人员移送。
|「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有给付内容,其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2)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2年内提出申请。可中止、可中断。
【注意】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核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2.未发现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2年限制。
|「委托执行」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直接到当地执行。
2.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的,委托法院应当发出委托函件,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委托的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告知委托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3.受托法院在6个月内未能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上一级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3.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4.担保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