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非外国人)送达文书的方式:
2.外交途径:人民法院→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驻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外交机关→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受送达人。
3.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向该国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6.邮寄送达: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日即视为送达。
7.电子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8.公告送达: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在上述各种送达方式中,只有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时,方可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注意】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些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案件,有些规定仅仅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总结如下:
(2)特殊的送达方式,特殊的上诉期、答辩期、对上诉状的答辩期仅仅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即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1.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1)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2)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办理。
【注意】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申请执行的期限,即2年的可变期间。
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向外国法院请求予以承认和执行。
4.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
【注意】承认和执行法院的裁判,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请求;而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均由我国中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