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注意】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
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在区、县和未设立区的市不可设立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