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诉
1、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无需签署: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1、讯问应告知: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应当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检可不起诉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采纳量刑建议)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案件是为了还原案件真相,不负担控诉、辩护、审判职能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价值只是影响构造,不是决定构造)
1、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可以立案】
2、公安机关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
1、国安、恐【没有黑社会】、无期、死刑、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程序
2、刑诉级别管辖不可违背,唯一例外是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基层少年法庭审理,其他只要有任何涉及到可能是中院管辖的范围,都要全案移送到中院,绝对不能由基层审理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优先性、可以有利害关系、不适用回避
辩护人有独立地位(不是代言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可以违背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但出发点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可以不进过同意上诉
5、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但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
1、律师拿三证即可(委托书或法援公函、律师证、律所证明)
2、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
3、国、恐、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
5、核实有关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只能会见、不能核实证据)
6、会见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可以监视,不能听)
3、向被害人一方取证:同意+法/检批准;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4、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在场),同意申请,法院检察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是文书让律师去,区别于律师自己取证)
1、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3、原则应当保密,例外:正在实施国安、公共、人身犯罪——应当及时告知机关(已经结束的应当保密)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人、死、无期、死复核、强医疗(法律帮助)、缺席审判
以上强制法律援助类型的被告,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第二次不得再拒绝
其他人不需要正当理由,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自行辩护
2、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才适用
3、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不是法律援助,不是本案辩护人)
4、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约见提供便利(没有侦查机关)
可以变更——病;孕、哺乳自己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应当变更或立即释放——可能会羁押超期/折抵超期/非拘禁刑
不可以取保: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孕/超期的除外)
保证人/保证金(不并用),保证金交银行统一账户,保证金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当地经济水平】
1、住所>指定居所(无住处可指定;国、恐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批准可指定)【不能在办案和羁押的场所,免费】
2、指定居所——除无法通知外,24 小时内通知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不需要通知家属)
1、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4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这段时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2、物证、书证可能同体,关键看用什么去证明案件事实
4、载体不改性质的例外(物证拍下来的照片属于书证)
证人证言包括书面、口头、音像资料【载体不改变性质】
原始证据是第一手,原件、直接的见闻,二手的属于传来
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
1、应当排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刑讯逼供/其他达到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一般的威胁、没有严重的暴力、引诱不排除)
2、受刑讯逼供影响的重复性供述:原则应当排除,例外:换人+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自愿供述的(注意要换人)
1、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2、排除后,如果案件依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做无罪判决
2、一审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注意,如果当事人一审没申请,二审申请,则不属于应当发回,属于可以发回)
1、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不一定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2、由控方(检察院/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所有犯罪都是,没有例外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1、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公安复议、复核/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要求公安 7日内书面说理由,理由不成立:a.应当立案的:通知 15日内立案;b.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通知立即撤销;c.公安机关不服: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已被羁押:不得带离,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4 小时以内讯问)
3、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沉默权)
2、应当出示搜查证,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对比】拘传要出示拘传证,无例外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不能由医生,因为搜身和医生无关)
2、范围:a.国、恐、黑、毒;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b.追捕被通缉或者被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1(复杂或期满未结、上一级检)+2(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检)+2(10年以上,省检)+X(最高检报全常)
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检察机关备案即可)
1、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
2、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1、审判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2、法院不能主动退回和建议,例外: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如果是已经有的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而检察院没移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公安机关: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
3、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
注意: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法代不服:应当起诉,没有救济
1、 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
刑诉撤回公诉,对附带的民诉:调解,不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另行民诉)
1、犯罪行为引起的【注意因果关系】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用提起民诉)
二审提附带民诉——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提了,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二审可以直接判)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材料——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其他是可以开
3、实体问题只听建议,不能处理(非法证据排除属于实体问题)
不可剥夺(速裁程序也不能剥夺),不可替代(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为陈述)、不可省略(简易程序不可以省略)
3、否则不得加刑,即使有错,只能维持后通过再审纠错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改可发回,只能发回一次
2、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3、只有这两种情况会改判:a一人数罪(其中1个罪必死,改判其他);共同犯罪(其中1个必死,改判其他)
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未满 18+5 年以下(数罪并罚在5年下的也可以,累犯也可以,只要在5年以下)
1、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则不能分期履行,例外:被害人同意+有效的担保
3、对比:附带民诉赔偿的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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